为规范立案接待大厅工作,方便群众诉讼,提高办事效率,接受群众监督,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案接待大厅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特制订立案接待大厅工作职责如下:
一、接待前来诉讼、保全、信访、申请执行、法律咨询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其他群众,提供相应的服务。
二、办理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或登记立案,立案时对手续不符的当事人进行解释和补正指导,对不属法院管辖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到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对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提示。
三、核算案件诉讼费、保全费,按规定标准收取。对当事人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准予缓、减、免交诉讼费手续。
四、办理诉前和诉讼阶段民商事案件的证据、财产保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相应的保全措施。
五、对来信来访进行登记和接待,并落实审查、受理、交办、处理及反馈等环节的责任。对首次来访的按照《首访接待制度》安排审判业务庭办案人员答疑释理。
六、提供复印、传真、收费、公用电话、开水器等服务和设施,提供法院介绍、诉讼须知、诉讼收费标准、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资料,方便群众诉讼和取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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