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及时立案受理各类案件,办理预约接待事项,提高工作效率,本院立案接待大厅对要求立案、保全,申请执行、司法救助,预约接待等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第二条 凡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起诉、保全和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且材料具备的,应当在当日以“一站式”服务方式办理立案手续。
第三条 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等特殊情况不能当日立案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说明理由,并在请示庭长后四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最迟不得超过七日。
第四条 对追索劳动报酬、医疗费、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和侵犯下岗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等案件或老弱病残孕人员,应由导诉人员引导给予优先办理。
第五条 因书写困难而口头起诉、申请的,立案接待法官应当即对其要求事项予以记录、宣读并交其签名或捺印确认。
第六条 对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第七条 当事人因经济困难申请缓交诉讼费,且有关证明材料具备的,应当在当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缓交。
第八条 对预约接待的,应在确定的接访日前三个工作日内,通知预约的当事人。
第九条 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办理的上述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上述各条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不予受理、不予缓交的裁定、决定或通知。
第十条 本制度自二0一二年五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