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工作纪律,公开办事程序,促进廉政建设,本院立案接待大厅实行办事公开制度。
第二条 立案接待大厅全体工作人员的照片、职务以及相关的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办事程序和廉政规定对外公开,全面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 立案接待大厅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开展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办事中应当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
第四条 设立投诉电话,号码为:0576-88884370。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来访人员对立案接待大厅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意见的,可以通过投诉电话投诉或反映。
第五条 立案接待大厅设立意见箱。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来访人员对立案大厅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意见和建议的,可通过书面形式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来访人员对立案接待大厅工作人员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属于立案、信访工作业务范围的,由立案庭庭长或分管副庭长处理;对违反工作纪律、廉政规定方面的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当事人对庭长、副庭长的投诉、意见,由分管院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二0一二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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